日本(FSA)
日本金融厅
- 国家:日本
- 网址:http://www.fsa.go.jp
日本(FSA)介绍
| 简介
金融厅的设立是为确保日本金融系统的稳定,又同时是保护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有价证券等投资者利益以及促进金融便利化为目的的。
金融厅是外汇保证金业务的主要监管部门,日本的金融监管实行的是混业监管,即由金融厅独家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非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监管。对外汇保证金业务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定期检查(半年或年终结算时等)、随时检查以及交易商每月末提供交易报告等形式。
金融厅是日本金融监管的最高行政部门。日本银行的法定职能是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在法律上并不兼负银行监管责任。但由于执行货币政策需要了解和把握金融业的运行状况,因此,新《日本银行法》第44条规定,日本银行为行使其职能,有权与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签订检查合同,并在合同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检查。日本银行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对其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尽管金融厅与日本银行的分工有所不同,检查重点明显不同,但银行监管事实上变成了双重监管。为了"各司其职"而又有交流合作,新《日本银行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应金融厅长官的要求,日本银行应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并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相关资料。在实际工作中,金融厅和日本银行的职员实际上经常互换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此外,为了不加重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双方通过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 职责
1、规划金融制度;
2、对银行、保险公司、金融商品交易所等市场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
3、设置金融产品的市场交易规则;
4、制定企业会计标准和其他债务相关的事项;
5、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
6、面向确立具有国际性协调功能的金融行政的国际机关,以及参与到两国金融协议;
7、监察金融商品市场规则的遵守状况等
| 查询流程
第一步 首先打开日本FSA的官网http://www.fsa.go.jp/en/index.html ,图为日本FSA的官网首页(选择语言为英文)。
第二步 点击网页上方菜单栏中“Regulated Institutions(受监管机构)”一项。
第三步 在下图显示的机构类型列表中选中红框所标处“Financial Institutions Business Operators”(金融工具业务运营机构):
第四步 我们可以在下图中看到红圈所标出的“Financial Institutions Business Operators”,任意选择PDF或EXCEL格式打开,也可下载。
第五步 PDF格式文件页面如下图,文件一共有11列,显示了公司的名称、注册号、牌照号、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机构类型等。
第六步 使用“Ctrl F”键便可搜索自己想要了解的公司信息。
| 内部组织架构
金融厅是由日本内阁府直属管辖的,日本内阁府由日本总理府、经济企划厅、冲绳开发厅合并而形成。日本内阁府负责日本的经济财政、科学技术、防灾政事、冲绳以及北方政策、共生社会、国民生活、安全公共事务、政府宏观政策、地方各级都、道、府、县的制度的普及体制。
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委任的金融大臣和副大臣是金融厅的最高负责人;金融厅长官、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直接统领的。
金融厅长官共设有4个部门:
1.审判官:担任行政处罚的行政审判;
2.总务企划局:制定与实施金融厅的总体规划和金融制度;
3.检查局:对地方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4.监督局:对地方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事务所:主要负责对审查市场、证券分析、行政调查、公开惩罚、处罚事项进行核查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对会计师考试的实施、监察负责人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等等。
| 地理政治
金融厅是由日本内阁府直属管辖的,日本内阁府由日本总理府、经济企划厅、冲绳开发厅合并而形成。
日本内阁府负责日本的经济财政、科学技术、防灾政事、冲绳以及北方政策、共生社会、国民生活、安全公共事务、政府宏观政策、地方各级都、道、府、县的制度的普及体制。
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委任的金融大臣和副大臣是金融厅的最高负责人;金融厅长官、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直接统领的。
| 监管细则1、规划金融制度;
2、对银行、保险公司、金融商品交易所等市场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
3、设置金融产品的市场交易规则;
4、制定企业会计标准和其他债务相关的事项;
5、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
6、面向确立具有国际性协调功能的金融行政的国际机关,以及参与到两国金融协议;
7、监察金融商品市场规则的遵守状况等
| 投资保障新《日本银行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应金融厅长官的要求,日本银行应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并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相关资料。
在实际工作中,金融厅和日本银行的职员实际上经常互换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此外,为了不加重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双方通过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 风险管理金融厅的设立是为确保日本金融系统的稳定,又同时是保护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有价证券等投资者利益以及促进金融便利化为目的的。
金融厅是外汇保证金业务的主要监管部门,日本的金融监管实行的是混业监管,即由金融厅独家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非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监管。
对外汇保证金业务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定期检查(半年或年终结算时等)、随时检查以及交易商每月末提供交易报告等形式。
| 牌照申请从事金融工具业务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由日本首相进行登记。 申请流程: 打算从事I类金融工具业务的外国法人必须在日本指定一名代表人员(该代表须掌管所有办公室或日本分公司的业务)。
1.书面申请应包含:
(1)商号或名称;
(2)法人资本额或出资总额;
(3)负责人姓名(如为外国法人的,包括日本办事处代表人员);
(4)雇员姓名;
(5)从事业务类别;
(6)总部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办事处;
(7)其他业务类型,如有;
(8)《内阁府条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除递交书面申请外,还应附上以下文件:
(1)保证书,证明声明或记录真实,并已陈述或记录重大事项,其业务不违反公共利益,人事结构足以从事金融工具业务,有一定的业务损失风险管理能力等;
(2)《内阁府条例》规定的陈述业务内容和方法的文件;
(3)公司章程、注册证明等;
3.若公司章程为电子形式的,则应提交电子版章程;
4.《内阁府条例》规定的实收资本计算方式。 报告要求: 从事I类金融工具业务的金融工具业务运营商的会计年度为4月1日至第2年3月31日。金融工具业务运营商必须:
(1)按照《内阁府法令》的要求,编制和保存会计账簿和凭证;
(2)编制各会计年度会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首相提交会计报告,报告其业务或财产状况。必要时,为保护公众或投资者利益,首相可公布全部或部分会计报告。
(3)编制说明文件,解释业务和财产状况,并可受公众检查。
(4)依据《内阁府法令》,建立与买卖交易量或其他证券或衍生品交易成比例的金融工具交易责任准备金。
(5)除用来补偿与买卖或其他证券或衍生品交易相关的损失以及由《内阁府法令》规定的其他情况外,金融工具交易责任准备金不得被挪用。
(6)在减去固定资产和《内阁府法令》规定的任何其他资产后,计算申报资本、准备金和其他资金总额与可能风险(证券价格波动或其他原因)总额之间的比例,也就是资本与风险比例,并于每月底或《内阁府法令》规定的情况下向首相报告。
(7)资本与风险比率应不低于120%;
(8)金融工具业务运营商可截至3月、6月、9月和12月最后一天编制资本与风险比率文件,并保存三个月,以备公众检查。 从事非I类金融工具业务的金融工具业务运营商必须:
(1)按照《内阁府法令》的要求,编制和保存会计账簿和凭证;
(2)编制各会计年度会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首相提交会计报告;
(3)编制各会计年度说明文件,解释会计报告内容,并保存一年,以备公众检查。